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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商业局(粮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商业局(粮食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和《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处罚说明制度》的通知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的。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5000元罚款。

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注册资本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5
  大连市商业局(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
条款规定内容(处罚层级分类)
1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50吨以下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0吨以上400吨以下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00吨以上600吨以下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5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1)数额较小,不足1万元;(2)因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及时给付;(3)欠付时间短,不足10天。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欠付不足1个月或经警告仍没有给付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欠付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欠付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欠付5个月以上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数额较小,不足1百元;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代扣数额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代扣数额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代扣数额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代扣数额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代扣数额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代扣数额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 警告
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一年内再次发生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2)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帐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8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节轻微,问题不大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有问题,经警告能够改进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比较严重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严重或经警告拒不改进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特别严重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和情节严重的。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或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问题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9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5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关里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6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10%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20%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40%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60%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80%的。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100%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6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10%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
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20%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40%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60%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80%的。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100%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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