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四)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五)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子女大学费用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
(六)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因子女或者父母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七)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困难家庭。
(八)在求学、创业过程中确有实际困难的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
(九)其它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死亡的,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一方死亡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符合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残疾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一方残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符合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六)符合第六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救助对象及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
第八条 农村独生女18周岁以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支付。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一)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公示。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