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农业基础建设,确保全市水库按时完成除险加固任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的通知》(辽政办〔2008〕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全面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确保组织领导到位、投资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到位。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运行责任制,严格执行水库限制水位运用安排和安全度汛计划,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库实施空库迎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与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建立健全水库良性运行机制。2010年底前,完成5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19座重点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2012年底前,完成其他32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二、基本原则
1. 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小Ⅰ型病险水库、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其中,重点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须经省水利厅审批和验收;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县区水利部门统一组织建设,由市水务局审批、验收,报省水利厅备案。
2. 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除中央、省投资外,市级配套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资金和拨付工程配套费的办法,按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额的10%予以拨付,不足部分由县区解决,并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3.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原则上不要求乡(镇)村自筹。
三、明确责任
市发改委:负责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统筹安排和前期上报工作;制定全市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配套资金政策,下达年度除险加固投资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工作,制定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配套资金政策,落实年度专项资金渠道、额度和预算指标,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