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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02〕8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保证我市报废汽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的规定,现就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报废汽车的范围

  本文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达不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由市商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组成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

  (一)市商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评审和申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发放,报废汽车回收档案的管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

  (二)公安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特种行业备案管理,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检查登记和预警报告制度。对接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商业局提供下一年度应报废汽车明细。

  (三)市工商局依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负责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取缔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或各种形式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查处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个人和利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出售报废汽车整车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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