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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该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 该项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四) 评审确定的项目概、预算或决(结)算投资额,审减、审增投资额的,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评审结论可以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财政部门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下列要求:

  (一)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 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经委托部门同意,并完成不少于60%的工作量。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 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 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的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五) 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 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督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 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 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及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评审部门将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纪检监察、计划、建设、审计等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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