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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九年一月四日

大兴安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行署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的职责是:

  (一) 制定全区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全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 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 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 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 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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