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落实优抚政策,确保优抚对象生活逐步提高。全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共计32013名,其中残疾军人6817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3343名,在乡复员军人10737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727名,参战退役人员4867名,涉核退役人员1522名。近几年来,中央和省连续出台优抚政策法规,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年下拨优抚资金6500余万元,省、市、县三级按比例配套,省财政配套353万元,市财政配套367万元,县级财政配套约600万元,均已经足额落实到位。根据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按照一至十个等级,每人每年最高为18900元,最低为180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城镇的分别为每人每月510元、460元、435元,在农村的为每人每月300元、285元、275元;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按照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分别为每人每月295元、250元、2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为每人每月120元;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为每人每月100元。目前,民政部、财政部已经下发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要求,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一直是优抚工作的重点。目前,我市每年需要优抚对象医疗资金约2000万元,中央和省下拨1056万元,县级财政虽然配套了一部分,但是数额有限,仍然满足不了优抚对象就医的实际需求。各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沧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障工作力度,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科学分类管理,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大病大额医疗救助。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抚对象医疗配套资金,各县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应该安排的配套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使优抚对象医疗难在全市得到基本解决,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六、建立社保对象保障水平定期调整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确保我市社保对象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省平均水平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