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换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城市新建或改建时,小区规划中应同时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小区人口在3-5万人,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小区人口在0.5-1万人,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建成后交由地方社区支配、使用,地方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其他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其中中央财政、省财政承担5元,其余5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黄骅、任丘、河间、泊头四个县级市自行落实5元补助经费,新华、运河两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3元、2元的标准落实补助经费。各级财政要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每年新增财政收入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事业。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核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第八条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与服务效果挂钩。年终,在运河区、新华区及四个县级市自评的基础上,由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考评组对两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情况进行复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核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拨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