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在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建立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设立陕西省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奖励对我省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奖励对陕西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
(三)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解决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各项支出。
(四)实行上市融资激励。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下同)情况予以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3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40万元。以上奖励的实施范围是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省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在省级上市扶持资金中列支,市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由省级、市级上市扶持资金各负担50%。
(五)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以及奖励等支出。
(六)省政府组织的金融业重大课题调研和研讨费用等有关支出。
(七)其他用于支持地方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支出。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总部须向省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申请其他专项经费须向省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二)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审核并批复。
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拨付申请、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省财政厅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资金原则直接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