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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08〕3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集团: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07〕21号)精神,从2007年起设立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07〕21号),规范和加强陕西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推动我省金融业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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