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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3.收费单位对近年来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及时注销并停止收费,上级已经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降低,对上级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执行并贯彻落实到位。

  4.收费单位有无串用、转借、丢失、涂改《收费许可证》等违规情况。

  5.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票据,并按规定购领、管理、定向使用、定期缴销收费票据。

  6.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费收入全额解缴财政专户,按规定开支。

  四、收费单位参加年审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1.《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和收费资金情况统计表;

  2.《收费许可证》副本和实施收费所依据的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

  3.财政、税务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薄;

  4.2007年度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发票)存根联;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提供2007年度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认可的会计决算报表和相关帐册;

  6.非企业组织(中介服务、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等单位),要提供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关帐册;

  7.年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五、年审费的收取标准和减免政策

  年审费的收取标准和减免对象、比例,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涉字〔1992〕第74号、苏财综〔1992〕40号和苏价费〔2003〕46号、苏财综〔2003〕1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年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1.严格遵守年审的有关规定。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和收费年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审的收费单位,物价部门将吊销其《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将停止供应其收费票据,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立案查处。

  2.严格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票据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的重要手段。今后凡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单位,须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票据购领手续。对违反收费资金、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3号)等财经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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