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民用瓶装液化气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徐价检[2008]13号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瓶装液化气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禁止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瓶装液化气经营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瓶装液化气经营单位是指从事民用瓶装液化气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民用瓶装液化气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批发、零售及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按本规定标示批发、零售价格及服务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本市民用瓶装液化气经营单位统一按徐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监制的民用瓶装液化气经营单位价目表样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民用瓶装液化气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有价目表,标示民用瓶装液化气名称、气源地、净重量、计价单位、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以及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内容。并须用商品标价签标示每瓶气的净重量和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使用的价目表和标价签,应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并告知消费者,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强行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服务手段诱骗消费者。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