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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行业恢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行业恢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8]108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根据我省供用电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恢复对冶金、水泥、铸造行业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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