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鄂经企业〔2007〕8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委、地方税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现将该文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湖北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14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宜昌中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经委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要结合政策执行,对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