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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恩施州脱水山药出口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恩施州脱水山药出口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7]24号)
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干山药出口适用出口退税率的请示》(州国税发〔2006〕104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利川市奥龙医药生化有限公司加工出口的脱水山药归类于“脱水蔬菜”。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该公司出口货物的监管,在确保购进、加工和出口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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