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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
职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中心三率先、五加快五加强”的总体思路,在积极贯彻落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兰州经济发展实际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为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1.企业的主营项目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
  2.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含有高新技术的,允许企业使用“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征的名称。
  4.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5.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6.对冠以兰州行政区划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改变组织类型的,可保留原字号,不受注销企业名称三年不得使用的限制。
  二、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具有一定实力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企业,视具体情况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三、允许个体工商户异地设点经营,可以使用原字号作为异地经营字号的主要部分。
  四、支持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支持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为有限公司,工商部门在名称核准、设立、注销等环节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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