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政策。
1优先保障旅游企业重大项目用地。为降低旅游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企业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发展需要,每年提出年度用地计划,由所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年度计划。
2认真做好旅游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要将旅游景区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各地重点城镇的交通车站(场)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给予保障。对重大旅游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应依法予以调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标在市(州)范围内调剂解决。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允许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租赁使用。若涉及林权的,可依法按程序申办林权证。
(三)产业政策。
1放宽旅游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在市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有3个控股公司,总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逐步达到集团条件承诺书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
2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在2年内分期注入。
3各地择优筛选的重大旅游项目,经市级政府审核,可申报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并享受“四川省重大项目优惠政策”。
4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开发项目,要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本着提高效率、减化程序、改进服务的原则给予支持。需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要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
5鼓励旅游企业低成本扩张,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依法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依法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对兼并重组后取得重大成效,在全省有影响的项目,省政府给予支持;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
6对旅游骨干企业,给予享受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的价格政策。
(四)交通运输政策。
1全省交通建设规划要重视旅游发展需要,积极为旅游发展服务。旅游通道沿线的标识标牌、紧急救援、汽车维修、休憩站点等设施中属于公路建设内容的可统一规划,一并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属于通往A级旅游景区公路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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