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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企业:

  《大同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同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和省环保局《关于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通知》要求,我市决定2008年3月开始在全市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意义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环保部门借助信息管理,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以直观明了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的新型环境管理手段,是推行社会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化解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促进环保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组织实施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指标,对其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评价结果以绿色、蓝色、橙色、红色和黑色分别进行标示,并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实施可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从2008年3月20日至2008年4月10日止。

  1、建立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成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领导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
  高 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邢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颖川 环保局局长

  成 员:
  郝士扬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相忠 市发改委副主任

  高子章 市经委副主任

  宋玉斌 国资委副主任

  韩雁春 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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