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
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8〕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春节以后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由省煤炭局牵头组织国土、公安、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抽调近50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10个省级督查组,由厅(局)级领导带队,于2008年3月5日至15日分赴各市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及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督查。此次督查发现,一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够,现场管理混乱,防范措施不到位、不落实,甚至借复工复产整顿之机违法违规组织施工生产,个别地方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上把关不严,一些县(市、区)复工复产矿井未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对停产和关闭煤矿监控不力。现就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复工复产工作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确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认真、规范、有序、稳妥进行。目前正值节后复工复产验收的高峰时期,参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人员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复工复产的规定,逐一对照验收标准进行审查,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质量关。

  二、在复工复产验收问题上各单位严禁定指标、赶进度,严禁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各市、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孟学农省长2月14日在省政府《昨日要情》上“对恢复生产煤矿一定要严格标准,安全一定要百分之百,差一点也不行”的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真正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审批、有验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确保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三、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制订整顿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工复产整顿,严禁借整顿之名擅自组织施工或生产。要根据矿井的整顿工作量,批复其入井人数和整顿时限,一般整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整顿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凡连续两次整顿仍不能达到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的,视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