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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业务代理银行: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8]1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我省将对基础教育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为切实做好我省基础教育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工作,保证相关信息提供、采集和传送及时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市、县相关账户的开设与变更
  为了确保市、县基础教育财政专户和县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银行支付信息及时、准确传送到动态监控系统,各市级财政部门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基础教育财政专户应开设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凡是在这3家代理银行以外开设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基础教育财政专户,应在8月1日前完成账户的变更手续。凡是没有开设省级农村义务教育特设专户,以及在这3家代理银行以外开设省级农村义务教育特设专户和基础教育财政专户的县(区)财政部门,应在8月1日前完成账户的开设或变更手续。已经在这3家代理银行的其中1家开设省级农村义务教育特设专户和基础教育财政专户的县(区)财政部门,不必再做调整。

  二、市级财政部门需提供的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各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在2008年8月10日前,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区的相关账户基本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具体包括:
  市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市级基础教育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省级农村义务教育特设专户和基础教育财政专户,以及接收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的所有中、小学(包括城镇中、小学)的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由会计核算中心对学校进行集中核算的,还必须上报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每个学校的账户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核算中心和开户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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