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确定的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或省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开户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预算拨款凭证》后,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将资金支付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预算拨款凭证》载明的县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或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还应及时办理与省级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业务。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后,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等凭证反馈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并分别向有关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发出《省级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市级财政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原始凭证,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据此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专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后,于当日将《预算拨款凭证》回单等凭证反馈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并分别向有关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发出《省级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市级财政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原始凭证,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据此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县级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分担的基础教育经费配套资金,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程序同第九、十、十一条。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支出基础教育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中省关于基础教育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省专项资金支付业务,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县级安排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国库)部门将资金从相关账户转入县级特设专户或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省、市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会同县级教育部门将各级安排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到学校,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区分中、省、市、县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县级特设专户或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办理资金支付。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