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财政厅支出中央及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省级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中、省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六条 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分担的基础教育经费配套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财政直接支付的形式,将专项资金从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拨付到县级特设专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国库单一账户或市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县级特设专户或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第七条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在县级特设专户中单独建帐,专门用于办理和核算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以外的所有涉及基础教育的专项资金的支付业务。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央安排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以及省级安排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特设专户;暂时无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部分资金,通过省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以专户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入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在收到应当直接支付到县级特设专户的中央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预算指标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报送的支付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在收到批准支付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由省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资金,由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录入预算指标和专户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打印《预算拨款凭证》,送省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开户行。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科文)部门在下达应当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开设的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录入预算指标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资金拨付流程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中、省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预算科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