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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库〔2008〕1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制定了《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目前还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础教育的专项资金。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支付流程仍按《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省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6〕8号)执行。
  第三条 陕西省基础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必须分解到县级,由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基础教育专项资金原则上都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以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入县级财政开设的省级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县级特设专户)。确因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部分资金,可通过基础教育资金专户,以专户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入县级基础教育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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