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市120急救中心为全市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县(区)应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传染病院(第四人民医院)为全市的传染病救治机构.县(区)级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1 组建原则
市、县(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6.1.3.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县(区)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了四十支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市级每队10-15人,县(区)级每队15-20人左右。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发生时,市卫生局届时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组建新的应急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原则是: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由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1.3.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县(区)卫生局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4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县(区)卫生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国务院对应急工作统一部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了我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清单。(详见附件二)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与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4 人员健康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的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