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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分级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传染病、环境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2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在市卫生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

  覆盖市、县、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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