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密切注意事件动态,对可能受境外影响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规定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卫生、农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转运移交。
(7)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市、县(区)卫生局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4)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同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