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与协调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内容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 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等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国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可同时报告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在1小时内完成。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也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在按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可通过传真等方式作详细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可作为网络直报和书面传真报告有关情况的说明。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接收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下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