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局、办:
《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1.3 适用范围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追究
5.4 抚恤与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人员健康保障
6.5 法律保障
6.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 则
1 总 则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区);
(2)在我市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在我市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