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支出中、省补贴资金,应当按照中省关于支农惠农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省补贴资金支付业务,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省补贴资金预算文件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中、省补贴资金预算分解到农户。由县级统一组织发放的,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县级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代发中、省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由乡镇统一组织发放的,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县级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将资金支付到代发中、省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县级特设专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以下信息:中、省补贴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预算科目等。
第十六条 县级特设专户的开户行,对于所有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须在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等凭证反馈县级财政(国库)部门。
第十七条 代发中、省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在向农户“一折(卡)”办理支付业务时,“一折(卡)”上需包括以下信息:资金到账时间、中、省补贴资金明细名称、明细发生额、网点号、操作员号等。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将中、省补贴资金分解到农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文件的电子信息报送省级财政(信息管理)部门。县级特设专户的各省级分行,应在所属网点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次日,将所有《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电子信息反馈省级财政(信息管理)部门。代发中、省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在所属网点办理农户“一折(卡)”业务的当日日结后,将所有农户“一折(卡)”的电子信息反馈省级财政(信息管理)部门,以便于省财政厅对中、省补贴资金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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