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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财政厅支出中、省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中、省补贴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六条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在县级特设专户中单独建账,专门用于办理和核算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的支付业务。
  第七条 省级财政(农业、经建等)部门在收到应当直接支付到县级特设专户的中央支农惠农补贴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预算指标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农业、经建等)部门报送的支付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在收到批准支付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八条 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在下达应当直接支付到县级特设专户的省级支农惠农补贴资金预算文件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录入预算指标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资金拨付流程同第七条。
  第九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中、省补贴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预算科目等。
  第十条 省财政厅确定的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将中、省补贴资金支付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载明的县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还应及时办理与省级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业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后,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等凭证反馈省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并分别向有关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发出《省级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市级财政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原始凭证,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据此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中、省补贴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实行省级统一采购。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采购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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