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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7]108号、苏财综[2007]20号、苏交航[2007]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同时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损坏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赔(补)偿义务人能够自行恢复原状的,不得收取赔(补)偿费。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重新核定标准。以前实施航道赔(补)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项 目单位赔(补)偿标准(元)备注
一通航水域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立方米80 
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立方米175 
3.采挖砂石、泥土立方米50 
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平方米·月10 
5.设置跨(过)河管线、架空管道米/根500 
二航道边坡︵护岸设施︶1.损坏护岸   
 混凝土压顶、角石立方米600 
 浆砌块石墙身立方米400 
 混凝土墙身立方米600 
勾缝平方米40 
2.损坏栏杆   
 混凝土预制型150 
 实腹式砖砌型180 
花岗岩型2000 
铸铁型250 
3.护岸滑坡倾倒、变形、沉陷2000 
4.取土立方米35 
5.拆除航道护岸1500 
6.占用航道用地平方米·月10指确权的航道土地
7.占用护岸装卸作业(临时)米·天10指确权的航道护岸设施
8.占用航道边坡45 
三航道绿化1.乔木   
胸径4厘米以下(含4厘米)60-120胸径指距地面1米处树干直径  
胸径4-8厘米(含8厘米)120-300
胸径8-12厘米(含12厘米)500-800
胸径12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加收150元
2.灌木   
 高度1米以下(含2米)20-60 
 高度1米以上60-120 
3.竹类、花卉20-90 
4.草皮平方米50 
5.藤蔓30-80 
6.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  按实计取
四航标1.岸标基础  按实计取
2.水中灯桩基础  按实计取
3.标体   
(1)水泥标结构杆形标7000 
(2)玻璃钢结构杆形标9600 
(3)钢、反光膜结构杆形标  h为高度
h≤5.5m15000 
h≤7.5m20000 
(4) 钢质镀锌框架形标  h为高度
h =4米10000 
h =6米18000 
h =8米25000 
(5)玻璃钢质圆形标  h为高度
h =7.5米35000 
h =8米40000 
h =10米50000 
(6)钢质镀锌反光膜柱型标  h为高度
h =6米40000 
h =8米50000 
h =10米60000 
4.电池箱   
玻璃钢电池箱300 
不锈钢电池箱800 
5.太阳能电板100 
6.灯器1500-3000 
7.碱电池   
  容量22安时550 
  容量45安时1120 
容量75安时1875 
8.锌空电池120 
五标志标牌1.陆上界桩375 
2.水中界桩2000 
3.里程牌900 
4.标志标牌   
(1)基础1900 
(2)立柱4000 
(3)面板平方米2000 
5.测量标志(坐标点)(处)个5000 
6.其它航道标志标牌  按上列类似标志标牌标准计取
六船闸及附属设施1.闸门钢结构  依据鉴证的受损值照价赔偿
2.水工结构   
⑴钢筋砼墙\底板立方米1000 
⑵钢护面8000 
⑶砌石墙身立方米400 
⑷靠船墩立方米550 
3.附属设施   
⑴系船柱1000 
⑵系船钩800 
⑶铁爬梯300 
七、其它未列项目  根据恢复重置费用按双方协商或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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