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和执行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8]60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准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人函[2008]3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25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意见函复如下。
一、我省开考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组织考试的部门分别按照本函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1925号文件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考试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入分配规定详见附件)。此外,有关部门,单位均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各收费单位要在报名网络、收费场所公示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有关考试收费的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2008年上述考试报名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请有关收费单位接函后,即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再行收费。有效期满前,由考试组织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的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入分配意见
考试项目
| 收费项目及标准
| 考试费用分配额
| 报名费分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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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
| 考试费
| 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其中5元/科拨付给主管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
| 设考点的考区(考务、资格审查、信息处理等)
| 各报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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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 10元/人
| 客观题(包括《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62元/人科
主观题(《社会工作实务(中级)》68元/人
| 客观题32元/科(其中上缴国家12元/科
主观题38元/人(其中上缴国家18元/人)
| 30元/科
| 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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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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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 其中上缴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费用:《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每人20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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