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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医大一院劳动服务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医大一院劳动服务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8〕91号)


哈医大一院劳动服务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凡进入你单位计时收费停车场(南岗区邮政街17号院内)停放的车辆,不分车型3小时以内按照3元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3小时的,按每小时加1元计收,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辆。
  对于长期停放的用户,你单位须与其签订车辆停放合同及其双方协议收费价格,可按月、季、年计收。
  二、以上收费标准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须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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