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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


  (三)市、县区要成立修志编纂委员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编修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编纂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修志工作并担任副主任。编纂委员会下设编纂机构。编纂机构可实行总编、主编双层负责制或主编负责制。选配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情况、精通业务、文字功底较强的同志担任总纂和主编,选配好责任编辑。配备若干编写人员,组成编写班子;积极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切实解决修志经费、办公设施等保障问题;科学制定编纂方案,实行以“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奖惩”为内容的承编责任制,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加强检查、督促,及时解决修志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坚持质量把关和审查验收制度,认真做好志稿送审前的审查把关工作。

  (四)把握时间,注意进度,按照抚顺第二轮修志工作安排,按时完成修志任务。第二轮市志编纂出版,已从2007年起,进入全面组稿和组织编纂阶段。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加大组稿力度,对市志稿进行编辑加工和总纂,2008年上半年完成《抚顺市志·政治卷》的编纂、送审和出版工作;年底完成《抚顺市志·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卷》的编纂、送审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4卷5册《抚顺市志》的编纂出版工作。承担《抚顺市志》(1986-2005)撰写任务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修志职责。要按照《抚顺市志》篇目设置及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责任落实、队伍落实、方案落实、培训落实、保障落实和工作指导落实,按时将《抚顺市志》稿件报送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县、区志续(创)修工作要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编纂出版工作。其中续修的抚顺县志、新宾满族自治县志和顺城区志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清原满族自治县志已于2007年内出版发行);创修的新抚区志、望花区志、东洲区志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续修或创修的部门志、行业志、企业志、院校志等专业志也要在2012年底前出版。

  (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志书质量控制体系,切实把好第二轮修志质量关。各级政府及其地方志办公室、各承编单位要坚持和完善领导责任制、主编(总纂)责任制、质量考核责任制、一评三审制、督查通报制等工作制度,规范编纂、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抚顺市志》经市地方志领导小组审查验收后,须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出版;县区及各部门志、专业志、厂矿志等,经本级编委会和主要领导审定后,须报市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出版。未经审查批准的志书一律不准出版发行。各县区、各单位承担撰写的《抚顺市志》稿件,要严格按照《抚顺市志行文通则》的要求撰写初稿,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报送。本地区各类志书要在出版后3个月内,依法报送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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