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区域人口分布,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场所,实行建设与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地区的县(区)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6.10.3 发生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的地震后,需要人员疏散、安置时,实行属地化管理。
6.10.4 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区域人口分布和场地情况制定地震应急人员疏散安置保障预案。
6.11 后勤保障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需要跨地区调集救援队伍或长时间进行救援时,各救援队伍的后勤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
6.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1 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技术系统
主要指抗震救灾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等。
6.12.2 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
市地震局加强地震监测,中长期、短期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震减灾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研究。
6.1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6.14 现场安全监视
接到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建(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6.15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震区政府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按照“主动、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做好地震应急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民众地震应急知识,提高自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1.2 小学、中学、大学要开展地震应急等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市教育局会同市地震局制定防震减灾知识教学规划和计划,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不断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