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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石油化工、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县(区)地震部门和主管地震工作部门的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地震部门、房产部门、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 市交通局、沈铁车务段要加强公路、铁路运输管理,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建立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确保应急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物资、器材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市交通局、沈铁车务段分别制定地震应急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6.3.2 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4 电力保障

 
 市经委指导协调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抚顺供电公司制定地震应急电力保障预案。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及分布、救治能力和特长。市卫生局制定地震应急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保障预案。

  6.5.2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地震应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保障预案。

  6.5.3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抚顺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市公安局、武警抚顺支队分别制定地震应急治安保障预案。

  6.7 物资保障

 
 6.7.1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农委等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6.7.2 各级民政部门、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要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6.7.3 市商业局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6.7.4 市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油的储备。

  6.8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做好筹集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市民政局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呼吁社会各界募捐。

  6.9 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灾区所在县区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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