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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或涉外事件时,市地震局商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4.6.1 新闻通稿

  新闻通稿由市地震局拟定,经市应急办和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新闻单位刊发;根据震情、灾情的发展续拟新闻通稿。

  4.6.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地震发生后,由市政府或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4.7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工作的报告。经批准,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部门结束应急行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震区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5.1.2 震区所在县(区)、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1.3震区所在县(区)、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1.4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2 社会救助

 
 5.2.1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5.2.2 震区所在县(区)、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5.2.3 震区所在县(区)、乡(镇)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5.2.4 震区所在县(区)、乡(镇)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救灾援助活动。

  5.2.5 市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5.2.6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省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5.3 保险

 
 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 总结

 
 5.4.1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和省地震局。

  5.4.2 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网通、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电信运营企业对抗震救灾提供通信与信息的保障。中国网通抚顺分公司、中国电信抚顺分公司、中国移动抚顺分公司、中国联通抚顺分公司、中国铁通抚顺分公司分别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与信息保障预案。

  6.1.2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抚顺军分区、武警抚顺支队、市人防办、消防部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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