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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市地震局负责震情趋势判定,收集与地震相关的信息,并分析研究,形成震情趋势会商意见,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为4级: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5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预报,预警颜色为蓝色;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预报,预警颜色为黄色;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预报,预警颜色为橙色;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发生地震的预报,预警颜色为红色。

  3.4.2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紧急情况下,市、县(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级政府及其地震部门报告。

  3.4.3 新闻媒体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市地震局审核,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和市政府发布的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为准。

  3.4.4 预警解除由原发布机关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4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人数2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人数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人数3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7.0级以上)启动I级响应。由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启动《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领导和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6.5~7.0级)启动Ⅱ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启动《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领导和调度相关部门、县区、单位联合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6.0~6.5级)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启动《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参与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5.0~6.0级)启动Ⅳ级响应。由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启动《抚顺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区及相关部门的地震应急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启动条件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并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市破坏性地震应急指挥部迅速进入工作。

  4.2.2 市政府运作程序

  (1)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救援措施;

  (2)请示省政府启动省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预案;

  (3)向省地震局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4)视震情灾情,协调驻抚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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