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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收缴工作取得了相应进展,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应有作用。但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广,多数乡镇及非公有制企业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停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也有发生,很多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实施,各县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重视和加强住房公积金收缴工作。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收缴工作

  1.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尽快施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早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开户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足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2.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欠缴或中断缴纳的单位,尽快办理补缴手续,并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3. 暂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或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单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部分。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二)积极配合,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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