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豫劳社就业〔2009〕1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办〔2007〕6号)精神,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现就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意义
校企合作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项根本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特别提出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就是要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环境和资源优势,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素质的要求,最快速度提高技工院校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有效缩短高技能人才培养周期,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使学校培养目标和企业需求紧密对接。校企合作是推动技工院校发展改革的根本制度。“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和中原崛起,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对高技能人才产生了强劲的需求。省委6号文件要求,到“十一五”期末,我省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技工院校尤其是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作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面临着艰巨的培训任务。校企合作是一条较大规模、较快速度、较高水平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路子,建立和实行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技工院校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今后重点技工学校办学的基本模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技工院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意义,将校企合作作为完成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根本性任务去抓,作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项硬性制度去落实,成为技工学校办学的基本模式和各类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重要方式,成为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校企合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