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有《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四)有合法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中介服务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五)在各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其中备用金不少于10万元,备用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开办资金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到苏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六)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资料柜、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在居民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物业管理部门或利害当事人同意。
(七)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熟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备财会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辖区的报名、初审和组织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考核合格证”。
第七条 申请。申请人向开办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企业负责人、个体业主、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三)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五)企业法人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非企业法人提交出资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本市住所证明,机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七)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后,须一次性提出核实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职业介绍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
第九条 审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受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验,经行政机关同意,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提出改进意见。申请人按改进意见整改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重新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