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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名单,检查组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对每个非煤矿山进行检查,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限期整改;虽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检查组对所检查的非煤矿山及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检查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的检查结果,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公布。
  六、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督促检查和依法实施关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监督检查本地各类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非法采矿或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建设和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管理和非煤矿山企业地面工业设施用地审批;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依法打击非法采矿,查处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和违法用土地行为。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证照过期非煤矿山,暂扣或吊销违法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   (五)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破作业许可证》管理,维护非煤矿山社会治安秩序,对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实施监管。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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