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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公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公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9]41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交通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已对公路旅客运输成本及其票价结构产生直接影响。为了做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的公路旅客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后制定公路旅客运输价格的原则和方法

  (一)公路客运基本运价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我省道路客运基本运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219号)规定执行。

  (二)取消旅客票价中客运附加费的加价项目。

  (三)重新核定旅客通行费。

  1、客车车辆通过一、二级公路收费站的旅客通行费,目前仍按鄂价能交字[2000]315号文附表2.1中规定的标准核定,待我省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再据实核减。

  2、重新核定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

  (1)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的计算公式为:旅客通行费(元/人)=旅客通行费率(元/人公里)×客车高速公路行驶里程(公里)。

  (2)省内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率按客车车型分别确定,每人公里17座以下0.0454元、18-30座0.0530元、31-50座0.0422元、51座以上0.0449元。

  (3)省内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的计算里程,按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里程确定。目前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按鄂政办发[2007]111号文附件表1-12中确定的收费里程计算(详见附件)。

  (4)省际班车通过外省高速公路的旅客通行费原则上按每人公里0.03元核定,也可按与外省对等原则核定。

  (5)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按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保留一位小数。

  (6)同时废止鄂价能交字[2000]315号文附表2.2-2.4规定的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标准。

  (四)其他有关公路旅客运输价格政策,仍按《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鄂交运安[2002]69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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