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公式为:
A1= y1×10% + y2×15% + y3×10% + y4×20% + y5×10%
其中:
y1表示区当年净增个体工商户数占全市的比重,y2表示区当年企业净增户数占全市的比重,两项数据由市工商局提供;y3表示区当年新增就业人数占全市的比重,y4表示区当年新增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占全市的比重,两项数据由市劳动社保局提供;y5表示区当年新增工商税收占全市的比重,数据由市财政局提供。
(二)工作指标转移支付系数,根据新增创业基地面积、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两个方面工作考核情况计算确定,两项权重分别为20%和15%。
计算公式为:
A2 = g1×20% + g2×15%
其中:
g1表示区当年新增创业基地面积占全市同期新增比重,数据由市创业办提供;
g2表示区当年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得分占各区当年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得分之和的比重;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时,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各区为全民创业开展的咨询、代理、政策、信息、融资、技术等指导服务和创业培训工作。
1.对服务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得力,服务工作针对性强,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的区赋50分;对已成立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充足,服务工作开展较好,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的区赋30分;对未成立服务机构,仅能提供基本服务的区赋15分。
2.经抽查认定,对创业培训覆盖面宽,培训人员数量和成效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赋50分;对处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赋30分;对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赋15分。
六、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创业办联合下达,并由市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各区财政局。
七、各区收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小额担保贷款、典当等融资补助,创业项目资助等事项,不得用于奖励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区要抓紧制订专项奖金使用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创业办备案。
八、各区财政部门、经(贸)委和创业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创业办。任何地方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视情节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下年享受奖励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