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发局):
为了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规范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制定了《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武政办发[2007]126号)精神,加大对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扶持力度,设立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为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各区、开发区扶持中小工业企业成长工程。
第五条 考核指标:根据市经委对各区、开发区下达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依据: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据进行考核。各区(开发区)应依法、真实、准确提供统计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分配方式:以奖代补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
第八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方法: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和新增上交工商税收四个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40%、10%、10%、40%。具体计算公式为:
区(开发区)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区(开发区)当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上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全市各区(开发区)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增加数之和×40%+[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年实现增加值]÷全市各区(开发区)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加值之和×10%+[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年就业人数]÷全市各区(开发区)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之和×10%+[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年上缴工商税收]÷全市各区(开发区)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上缴工商税收之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