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发展改革委、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有关企业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落实“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在总结2007年市节能专项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为做好2008年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要求,即: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下发的《“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炉窑)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申报项目企业单位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制度健全;
3、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
4、项目实施水、电、气、场地等条件具备,企业自筹资金及投资渠道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在90%以上;
5、按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的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报的节能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上年已获得或本年度通过其他渠道将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由符合申报项目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单位组织编制“武汉市节能专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和总体目标
3、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环保和节能措施
6、投资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节能效果
7、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8、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9、节能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10、结论
(二)各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武汉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报区发改委(开发区经发局),各区发改委(开发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后,连同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二份)加盖区发改委(开发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印章,推荐1-2个项目上报到市发改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和市财政局企业处。中央在汉企业及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