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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民政厅关于手足口病患儿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民政厅关于手足口病患儿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区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手足口病患儿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鄂财社发[2008]48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当前手足口病防治工作,保障武汉市手足口病患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我市2008年度手足口病患儿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救助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各区认真贯彻执行。
  一、医疗费用报销对象
  凡经区属中心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武汉市手足口病患儿,其手足口病医疗费用(包括前期门诊费用)实行全额报销。
  二、医疗费用报销渠道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或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负担部分,由相应的经办机构审核后分别从基金中直接结算或报销。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发生的、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相应的经办机构审核后,分别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储备金和新农合风险基金中报销。
  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儿户籍所在地区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三、医疗费用结算或报销程序
  (一)本通知之前经确诊已出院手足口病患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本通知之后经确诊已出院或在院的手足口病患儿发生的门诊费用,属基金负担部分,由相应的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从基金中直接结算或报销;属个人自付部分和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患儿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凭身份证明、医疗诊断及病历资料、医药费用清单及收据等,到相应经办机构报销:
  1、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手足口病患儿,户籍属中心城区的,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户籍属远城区的,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销。
  2、参加新农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到户籍所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
  3、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手足口病患儿,到户籍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指定的区级卫生机构审核报销。其费用由经办机构向患儿户籍所在地区级卫生主管部门定期申报,经区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到相应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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