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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财综〔2008〕372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鄂政发[2000]28号)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在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一并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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