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中心城区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和工资标准的通知
(武财社〔2007〕141号 2007年4月26日)
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财政局(分局)、劳动(人事)局、民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基层组织建设,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稳定人员队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提高七个中心城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以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含劳保、低保)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00]17号),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中心城区有关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和工资标准的通知》(武财社[2005]328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市区财政现对中心城区社区工作者月人均生活补贴标准为:正职560元、副职510元、委员460元,其中正职1人的经费和专职书记2005年增支经费(月人平60元)由市财政负担,其他人员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经研究,从2007年3月1日起,对社区工作者月人均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正职760元、副职680元、委员600元,其中:正职(书记、主任)增支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其他人员增支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二、适当提高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含劳保、低保)专职工作者人员工资标准
从2007年3月1日起,对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含劳保、低保)专职工作者月人均工资标准由目前的510元提高到680元。资金仍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认真落实社区工作者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含劳保、低保)专职工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各区要切实按社保规定,确保社区专职书记、主任、副书记或副主任、委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含劳保、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统一以当年执行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其所需社会保险补贴(含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四、上述人员经费调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从市、区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