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以下项目:
(一)能够促进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发展的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新经济增长点培育项目;
(二)能够加快我市产业技术进步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包括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开发、系统集成技术、生产工艺优化升级等开发项目;
(三)能够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完善研发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技术中心建设、产学研联合开发等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四)纳入国家、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产业技术开发、创新能力建设、新产品开发专项并需地方相应资金配套的项目;
根据项目情况和产业发展需要,年度安排可有所侧重。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拥有一定的技术研发条件和实力,取得相关研发成果;
(四)在我市组织实施的项目;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发改委公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提交《武汉市重大新产品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的项目申报资料;
(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初审后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评审。
第八条 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下达项目资金支持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项目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其它费用: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